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合同纠纷 > 合同保全 > 债权人代位权 >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二)(3)
www.110.com 2010-07-07 21:54


      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实体权利,行使这种权利所得利益应归属于权利的行使者。债权人只有请求次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行使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的内容是债务人的债权,义务主体是次债务人。由于行使债权的主体是债权人而不是债务人,受偿的主体也只能是债权人而不是债务人。同时,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范围的限制也决定了可以将所得利益归属债权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既不能超过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也不能超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数额。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权利范围做如此限制能够保证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做到了既保证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又不能损害次债务人的利益。
       (二)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后,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首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当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时,如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有权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且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其次,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1)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起诉债务人;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诉讼。(2)债务人不得为妨害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处分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无意义的行为。(3)不管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做出的裁决均对债务人有影响。
      再次,当代位权成立,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的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全部或部分消灭。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全部受偿,债权人还可就剩余部分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如次债务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尚有余额,债务人还可以就余额部分向次债务人主张。
       (三)对于次债务人的效力
      对次债务人来说,债务人对其享有权利,无论是债务人自己行使还是债权人代位行使,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均无影响。因此,次债务人对债务的一切抗辩均可向债权人主张。如不可抗力辩、诉讼时效抗辩、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权利瑕疵抗辩等等。但是这种抗辩应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前所产生为限。如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权成立,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消灭。
  五、结论
  在我国,在统一合同法制订之前,我国民事立法尚无代位权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债务纠纷增加迅速,债务案件的执行难度越来越大,不少债务人在负债以后,为了逃避债务而隐匿资产,或故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样就使案件的判决难以执行。立法者针对严重存在的三角债、执行难以及债务人逃避债务的现象,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确立了我国民法上新的代位权制度。
      
参考文献
       [1]德国民法典(第242条).
       [2]瑞士民法典(第2条).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其权利并履其义务.
       [3]日本民法典(第1条)(1974年第222号法律追加).台湾民法典(第219条).中国民法通则(第4条).
       [4]日本民法典(423条)债权人为促使自己的债权,可以行使属于其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在此限.
       [5]台湾民法典(242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债权人因保全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其权利.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7]李国光主编.合同法释解与适用.
       [8]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经济法.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