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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最高额抵押权(4)
www.110.com 2010-07-07 22:11

 

    (一) 决算的发生原因

    1.决算期的届至

    决算期是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了决算期,则决算期届至时,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即自行确定。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当事人可以事后约定。最高额抵押之所以设有决算期制度,除为满足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需要外,还具有排除抵押物所有人行使确定请求权的效力。日本民法规定,抵押物所有人于最高额抵押权设定后3年后可以行使确定请求权。法律上规定决算期制度,使抵押物所有人不得行使确定请求权而使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于决算期届至前确定,从而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地位因有决算期的约定而较为安稳。[8]

    2.当事人的请求。

    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决算期,则最高额抵押期间就会无限制地延长,最高额范围内地抵押物担保价值就会一直处于被剥夺状态,着对抵押物的所有人甚为不利。因此,法律赋予抵押物所有人有请求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的权利。但行使却帝国请求权须具备三个条件:(1)行使请求权的人应为抵押物的所有人;(2)最高额抵押合同没有约定决算期。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抵押合同约定了决算期,若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显著恶化,抵押权所有人亦可依情事变更原则行使确定请求权;(3)最高额抵押合同设定后满一定期限。对此,日本民法规定为3年。之所以规定这种期限的限制,主要的目的在于协调利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3.债权发生的可能性消灭

    如果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经没有发生的可能性,则构成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原因。《日本民法典》第398条之二十第1项规定:应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变更、交易终止或因其他事由,应担保的原本确定不发生时,最高额抵押应担保的债权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发生的可能性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三个:(1)一定种类交易的终结;(2)继续性交易合同的终止(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决定标准变更。[9]

    4.抵押物被查封、被执行、被强制拍卖或是最高额抵押人受破产宣告时,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抵押物被查封、被执行、被强制拍卖或是最高额抵押人受破产宣告,此时抵押权必须消灭,所以最高额抵押权是必须确定的。

    (二) 决算后减额请求权和消灭请求权

    1.减额请求权

    所谓减额请求权,是指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后,当事人请求减少最高额抵押权的最高额的权利。《日本民法典》第398 条之二十一规定:“于原本确定后,最高额抵押权设定人,得请求将最高额抵押权的最高额,减至现存债务额与以后二年间发生的利息或其他定期金及因债务不履行所发生的损害赔偿额的总额。”法律规定当事人的减额请求权的目的,在于使抵押物所有人有利用抵押物剩余担保价值的可能,同时间接牵制恶意的债权人。行使减额请求权应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应为抵押物的所有人。在抵押物所有人怠于行使减额请求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抵押物所有人的债权人自可代位行使减额请求权;(2)最高额须已经确定。减额请求权的行使,以最高额抵押权确定为前提。最高额抵押权确定之前,尽管现存债权额低于最高额,亦不得行使减额请求权。这是因为,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之前,无法预测将来是否有担保债权的发生。即使发生,其数额多少,亦无法得知。而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后,担保债权已确定,嗣后所增加的仅为被担保债权的利息等,其发生时间及数额均已确定,减额请求权方能存在。因减额请求权的行使而发生的最高额的减少,性质上是一种物权的变动。故不仅对当事人间发生效力,对于第三人的权益亦有所影响。所以,最高额的减额必须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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