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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可否依约对承租人财产享有留置权(2)
www.110.com 2010-07-07 22:25

 

    由于留置权的局限性,使其他合同中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实现更周全之保护,所以新颁布的物权法作出了废弃法定留置原则的新规定,从而扩大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该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且,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同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对“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即享有留置权。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在本案例中,乙商场的留置权仍然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而物权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物权法定原则,也就是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尽管物权法对留置权的规定不再限制其种类,但当事人关于留置权的约定内容只有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形下才有效。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物须为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通常情况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依约占有的是出租人的处所、场地、设备等,而出租人并不占有承租人的财产。所以,在租赁合同中,即便双方有关于留置权的约定,因为出租人不能合法占有承租人的财产,其留置权仍然是无法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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