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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要约提出的方式与医疗合同成立的时间(3)
www.110.com 2010-07-08 10:04

  【案例】

  王某因头痛到某医院内科就诊。因与该科医师李某熟识,故未经挂号直接找到正在值班的李某。李某对王某进行了病情讯问与诊断后,开出处方,王某到药房划价、交费后拿取了药品。王某吃了李某开出的药物后,头痛不仅没有缓解,反而进一步加重,而且出现恶心、呕吐症状。经北京市某三甲医院诊治,方才好转。后经北京市某医学会鉴定:李某误诊。为此,王某向李某所在医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遭到医院拒绝。理由是:王某未经挂号,私自找李某看病,未与医院形成医疗合同关系。李某的诊治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误诊的后果应由李某自己负责。

  解析:

  本案中,判断王某究竟有无权利要求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在王某欠缺挂号行为又不具备危、急、重的情形时,李某的接诊行为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笔者认为,挂号是患者向医院发出要约的通常情形,但并非欠缺挂号即意味着患者与医院之间必然无合同关系。事实上,全国各级医院均存在着较为普遍的患者不经挂号即可直接获得医师诊治的情况。这种状况的存在与医院自身的内部管理有密切关系。当发生医患纠纷后,若以此为理由否认患者与医院之间的合同关系,无论对患者,还是接诊的医师,均不公平。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判断患者与医院之间究竟有无合同关系,关键是看医师为患者作诊治时是以医院的名义还是以个人的名义。判断的因素包括:医师接诊并作出诊断说明(有病例记录)或开出处方,由于病例本或处方笺上都注有接诊医院的名称,在患者据处方从医院买药时,收费单据上也会显示医院的名称及加盖医院的公章。这说明接诊医师是以医院的名义而非个人名义来为患者作诊断治疗的。此时,虽然患者未经挂号,但患者直接找到医师请求就医的行为属于要约,而医师以医院的名义接诊属于承诺,患者与接诊医院之间存在医疗合同关系。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形。但是,如果患者既未挂号,也未在医师所在医院建立任何病例资料,即使曾经发生过费用,也是将费用交给接诊医师个人,而非医院,这种情形,应当认定医师对患者的诊治是以个人名义作出的,患者是与接诊医师个人,而非医院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医院既未从中受益,也不承担因此发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如患者未经挂号私自到医院照射科作胸透,医师利用以往废片照射,患者将照射费用元(医 元)交给医师个人,无收据。此时,患者与医院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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