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胶南市利达机械制造公司与伊
www.110.com 2010-07-07 11:50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4)内经请字第2号请示报告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函(1994)95号请示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胶南市利达机械制造公司(下称制造公司、原胶南第二纺织机械厂)与伊克昭盟第一毛纺织厂(下称毛纺厂)签订的由制造公司供给毛纺厂LFN246型羊绒分梳联合机合同中,第三条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为胶南二纺机厂,并且,供方以代办运输方式在胶南交付了货物。因此,应为胶南。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交(提)货地点栏目中填写的“需方地验收”及第十三条关于安装调试的约定均构不成对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及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指定胶南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伊克昭盟中级人民法院应将本院有关诉讼材料移送胶南市人民法院审理。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南京金兰湾房地产开发公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省非金属矿工业公司债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领取营业执照的证券公司营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源县土畜产公司诉丰满族自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保险公司不正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上海抽纱进出口公司与中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保险公司不正当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保险公司不正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潍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保险公司不正当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保险公司不正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潍
- ·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