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违反商业银行法有关规
www.110.com 2010-07-07 11:50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冀经请字第3号《关于信用社违反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所签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是关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方面的规定。它体现中国人民银行更有效地强化对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的审慎监管,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应当依据该条规定对自身的资产负债比例进行内部控制,以实现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经营原则。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如违反该条规定的,人民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但不影响其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也不影响其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
此复
-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 下一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锦州市商业银行与锦州市华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回赎中几个有关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社应
- ·关于企业吊销注销的有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专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赔偿金有关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正义状告浦东发展银行要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湘潭市板塘支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昌市建新商业公司诉武昌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违反合同而造成经济损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