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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客运合同履行中因第三者全部责任(3)
www.110.com 2010-07-07 23:17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此条规定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乘客遭受不法侵害之后,则依法产生了基于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请求权,这就产生了权利竞合问题,受伤乘客可选其一。因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上对违约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一般不根据违约责任而予以赔偿。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出现竞合时,如果因违约行为导致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对于受损害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在承运方有过错的情况下,选择依法追究违约方的侵权责任,则既可以使自己的物质损失得以补偿,又可使自己的精神损害得到抚慰。
《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门,均承担着保护公民、法人的合同权益的任务;在责任方面,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均为民事责任。《民事通则》由于立法较早,对合同责任规定的是粗框架,《合同法》是立法机关在总结立法经验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而制定的较为完整的法律,虽与《民法通则》有部分相互渗透和融合,但《合同法》与《民法通则》毕竟是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存在的,其区别也是明显的。
在客运合同履行中,因交通事故导致乘客发生人身伤害,若承运方存在过错,则乘客选择侵权之诉较之违约之诉更为有利,在法律适用上,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的规定,要求承运方承担全部责任。在客运合同履行中,若承运方对发生交通事故没有责任(即没有过错),导致乘客发生人身伤害,乘客要求承运方承担责任时应选择违约之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客运合同承运方在履行客运合同中未履行将乘客安全的运送到目的地,并保证乘客在运送途中免遭各种损害的义务,要求客运合同承运方承担违约责任,能确保乘客所受到的伤亡损失相对而言得到全部的补偿。
[内容摘要]
客运过程中,因第三方的全部责任导致乘客伤亡,在第三者无赔偿承担能力的情况下,法律适用有三种意见:1、支持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赔;2、不赞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解决;3、不同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本人认为若承运方对发生交通事故没有责任(即没有过错),导致乘客发生人身伤害,乘客要求承运方承担责任时应选择违约之诉,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客运合同承运方在履行客运合同中未履行将乘客安全的运送到目的地,并保证乘客在运送途中免遭各种损害的义务,要求客运合同承运方承担违约责任,能确保乘客所受到的伤亡损失相对而言得到全部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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