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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转让合同义务的情形(2)
www.110.com 2010-07-07 22:37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承担合同,性质上属于债务人对自己所负担的债务的处分,自须加以约束。债务为法律义务的一种,而义务不得由义务人任意处分为一项法律原则。但债务与一般的法律义务不同,它仅对债权人存在。债权人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即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因而债务人处分自己的债务如果经债权人同意,也可发生效力;并且只有经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才能有效。未经债权人同意而移转债务,当第三人以债务承担为由履行时,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并得主张债务人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债权人的同意,明示或者默示均无不可,也不须一定方式,债权人即使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如其向第三人请求履行或者受领第三人以债务承担为意图的履行,即可推定其已经同意。

  债权人拒绝债务承担的,通常都采用明示方式,但默示拒绝亦无不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避免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久悬不决,可定一定期限请求债权人对债务承担同意与否作出答复。债权人逾期不为答复的,即可推定其拒绝同意。债权人同意后,债务承担即发生法律效力。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合同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债务人或第三人得变更或撤销合同。债权人拒绝同意债务承担时,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无效。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尚应办妥这些手续。

  3)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

  A、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而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承担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仅可向承担人请求债务不履行的赔偿损失或者请求法院对承担人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并不担保承担人的履行。

  B、债务人基于合同关系所享有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移归承担人。(《合同法》第85条)债务承担以债务移转时的状态移转于承担人,故承担人可以承担债务时已经存在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例如债务具有无效原因,承担人可向债权人主张无效。但专属于合同当事人的解除权和撤销权,只能由原债务人行使,承担人不得享有。另外,债务承担为无因行为,因而承担人不得以承担债务时的原因事由对抗债权人。

  C、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移归承担人负担,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第86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即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承担人。但他人为原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有所不同。债务承担未取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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