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国内贸易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一条规定,被特许者的基本义务有:
第一、 有义务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开展营业活动。
特许经营合同通常规定被特许者必须按《单店营运手册》规定的方式进行营业活动,以保持特许经营体系的标准和统一。
第二、有义务严格要求合同约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各种费用。目前,被特许者在缴纳特许权使用费时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不按时缴纳费用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以减少应缴额等方面。对此特许者的对策是:收取保证金,如特许者拖延缴纳使用费,特许者可以用保证金冲抵;再就是完善财务制度,加强对被特许者的财务监督;如进行财务监督困难,可采取定额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方式代替按比例缴纳的方式。
第三、有义务维护特许体系的名誉和统一形象。
维护特许体系的名誉和统一形象不仅是特许者的要求,而且关系到被特许者的自身利益。在特许体系中,如一个加盟店出现问题,会影响到整个特许经营体系。如深圳某加盟店发生“剁指事件”,很快影响到整个体系,使体系中的所有的加盟店营业额急剧下降。
第四、有义务接受特许者的指导和监督
在特许经营体系合同中,特许者和被特许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分别反映在不同的条款中。如特许体系中,培训条款、各种费用及其支付的条款、监督指导条款、保密条款、保险条款、商标专利使用许可条款、限制竞争条款等等。
五、对被特许人的培训和指导
对被特许人的培训和指导是保证特许经营体系完整统一的重要手段,特许经营合同应明确规定培训和指导的内容、方式、有关费用的承担等事项。培训指导通常包括开业前的人员培训、店址的选择、店面的设计、营销策划和开业后的支持指导。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特许人)为加盟店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同时规定:“(特许人)有权以各种形式随时对加盟店的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鉴定和考核。在业务指导中,有义务帮助被特许者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还规定:“乙方(被特许者)在加盟店开业前派送其有关人员接受m公司培训中心的培训和考核,在得到甲方的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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