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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www.110.com 2010-08-02 17:03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07〕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商务主管部门和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创建、管理、命名和验收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组织制订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环保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工业 示范园区 管理办法 通知

  附件: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和深入开展,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而设计创建的新型工业园区。通过园区的创建,可加快实现工业园区的生态化改造,促进我国工业粗放型增长方式的转变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从根本上缓解环境污染的压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园区的申报、验收和管理。

  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以及大型企业为核心的工业聚集区域创建园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成立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成员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商务部外资司和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园区的审核、命名和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负责园区建设的日常工作。各级环保、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职责分工,负责园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创建

  第五条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向领导小组提出创建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创建申请。其他类型园区经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创建申请。办公室受理上报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一。

  第六条 园区创建申报条件:

  (一)园区建设得到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

  (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符合商务部相关管理要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符合科学技术部相关管理要求。

  (三)园区具有一定建设基础,建设中采取了有利于物质减量、循环利用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措施,具有一定的生态工业雏形。

  (四)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各项环境保护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园区内所有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五)园区所在区域已完成或正在计划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园区按照ISO14001的要求已建立或正在计划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第七条 经办公室审查同意,园区应组织编制《XX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建设规划”)和相应的《XX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参照《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编制指南》编写,见附二。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完成送审稿后,按程序提交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八条 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进行审核。

  审核分预审核和正式审核两个阶段。

  第九条 预审核采用专家打分制,重点审查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是否存在原则性错误和重大问题、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有无重大漏项、是否符合生态工业一般原理、是否有与园区建设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政策保障措施。办公室综合专家意见,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论证会。未通过预审核的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可由园区组织编制单位根据预审意见对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进行调整和完善,调整完成后重新提交办公室。

  第十条 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送审稿)通过预审核后,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会对其进行正式论证。专家论证会的论证重点是:园区建设的意义、建设条件是否成熟、建设目标是否明确和合理可行、建设内容是否符合生态工业要求、是否有可行的项目、是否提出有效的保障措施等。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通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向办公室报送正式的报批稿。未通过论证的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可由园区组织修改,交由办公室按照第八、九、十条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园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通过论证后,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共同批准其建设。

  第三章 管理和命名

  第十二条 园区建设单位根据专家论证会通过的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进行园区建设。

  园区建设过程中,若需对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园区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办公室备案。

  园区应每年11月底向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的总体进展、重点项目的落实情况、获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总结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必要的调整及其说明和下一步工作重点等。

  第十三条 园区建设应结合建设规划和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 273-2006)、《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 274-2006)、《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 275-2006)进行自我评估,达到建设规划阶段目标和标准要求的,由园区提出申请,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对该园区的创建工作进行考核验收,提出考核验收意见并反馈给园区。

  考核验收组织形式、考核组人员组成、考核验收程序、考核内容等要求参见《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考核验收规则》(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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