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养诸问题的复函
www.110.com 2010-06-30 11:03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你院上年12月11日法民字第2077号呈悉。关于陶王氏诉请交付子女一案中涉及的有关诸问题,因待法制委员会之研究答复,故搁置到现在才函复,该案或早已判决,兹酌致数点意见,俾供此后办理这类案件的参考。
一、收养契约虽为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关系,但幼年子女的生父母亦可与收养的父母成立契约,将子女交其收养。只须不妨碍子女利益,在习惯上(如近亲辈份)又无妨碍,即应认为是合法成立的契约。来件所称系陶王氏因生活无法维持,将其幼子以字据交给郑家为养子,自属合法契约,一经订立,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例如养父母对养子女有虐待遗弃等事实)自应有效,而不能取消(解除)。既使提出虐待、遗弃等事实,亦须经过法院的判决,才能证为合法。
二、处理此种案件,应依据照顾子女利益的原则,所以应否准许取消收养契约,应从子女利益上来考虑。至于陶王氏要与其子来往的问题,亦应在两家和睦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解决,如能征得养父母的同意,陶王氏可与其子来往,但她所提两家各住半年的请求,是不妥当的。
三、收养契约无论写成书面或口头订之皆可,只要确能证明,均为有效。
此复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前释放和假释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手续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继承法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继承法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受理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性质及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契约及继承问题解释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荷华侨离婚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荷华侨离婚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收养子女公证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异父异母兄妹结婚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养关系诸问题的几点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养父子关系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华侨离婚处理手续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养关系诸问题的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问题的复函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