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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处理婚姻案件中不应
www.110.com 2010-06-30 11:03

  一、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彻底废除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把妇女从残酷的封建压迫下解放出来。但是由于中国社会长期受着封建主义的统治,封建落后意识的残余,在广大的农村中还是普遍地存在着,本院从处理农村婚姻纠纷上诉案件里,发现在各地农民协会出具的婚姻纠纷证明书,农协主席或妇女代表等被邀出席的证言中,反映不少的农民干部在婚姻问题上的封建意识,还是相当严重地存在着。有的认为妇女提出离婚,就是不正派不老实,如川北岳池县郑家乡农民协会,对于父母包办结婚,现在年仅17岁的女方杨××请求离婚的证明,竟说她是“流水好舟”;云南宜良县钱××的婚姻是由父母包办,同时她丈夫生理不健全,提请离婚,男方所在地的下管营农民协会主席余云贵到庭说:“我们村上结婚做夫妇的也很多,不象钱女这样不守妇道。”有的把妇女当作财产,片面地同情男方,认为如果离了婚就要“人财两空”,因此支持男方要女方赔偿经济上损失的请求,所以只要男方就这方面提出请求,说女方拿走了他多少东西,或者结婚花了多少酒席用费,农民协会总是照出证明。如贵阳市人民法院处理的韩××(男)与蒋××(女)离婚案,男方农民协会就按照男方口说,证明女方拿走他多少衣物金钱等等。有时从狭隘的本位观点出发,男女双方所在地的村农民协会各执一词,男方农民协会证明女方拿走了东西,女方农民协会则证明全无其事,反证男方虐待女方。

  二、过去不少人民法院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是不够清楚的,往往把农民协会提供的材料不加研究,即引为判案的根据。如贵阳市人民法院在处理蒋银珍案上,就根据男村妇女主任等的片面证明清单,判令女方照单赔偿损失,结果与事实不符,因而判决是错误的。各县法院象这样的事,可能也还不少,本院认为这种不加调查研究的审判作风,是严重地损害了人民的利益,亟应普遍地提起注意并加纠正。希各级人民法院嗣后对于这类证明或证言,必须慎重地加以考虑和调查研究,如是合于婚姻法的证言,当然采纳,如是违反婚姻法的证言,就不能采纳,不能因为是群众主张,而不分正确与否,即轻予采证;遇有比较典型、出入较大的例子,还要及时地予以纠正。

  三、省级人民法院接到此通报后,希结合当地情况加以研究作出指示,连同本通报一并转发县人民法院或县司法科。

  四、县人民法院或县司法科接到本院通报与省级人民法院的指示后,即与当地人民政府联系,邀集农民协会、妇联等人民团体的干部座谈,明确婚姻法的原则精神,检讨一下观点,今后应该实事求是地反映材料。

  五、各级法院检讨后,应将材料逐级汇报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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