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后不
www.110.com 2010-06-30 11:03
浙江省人民法院:
你院浙法宣字第6002号报告收悉。崇德县院请示“在这次贯彻运动后,如仍有私下结婚不向政府登记,其要求离婚时,是否当离婚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婚姻法施行后,婚姻登记机关已建立地区,结婚而不去登记或在这次贯彻婚姻法运动后,仍有不经登记而结婚的都是不应该的。但在目前情况下,婚姻法宣传还不够广与深,因此对事实上已结婚,而仅欠缺手续者,除给一定教育外,仍应视为是夫妻关系。其要求脱离者亦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办理。但如不经登记结婚而有违反婚姻法第五条关于禁止结婚规定者,其要求脱离时,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办理。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实施后和贯彻婚姻法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
-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出卖子女等问题的指
-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纠正对反革命犯的轻
-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财产刑罚使用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黄金借贷案件处理问
-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的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妇女离婚带产问题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瑞典使馆所询有关婚姻法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正确理解婚姻法第十七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婚姻法第十七条所遇到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审判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