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婚姻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在台湾的离婚问题的批复
www.110.com 2010-06-30 11:03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1954年10月5日东法组字第5215号关配偶一方在台湾离婚问题的报告暨附件收悉。

  关于金惠珍请求与在台湾的丈夫离婚问题,我们基本同意你院处理意见。但是需要金惠珍给其丈夫去信说明要离婚的意思,待对方表示意见后,再详细查明事实予以处理为妥。

  金惠珍在未离婚前,与他人恋爱,应指出这是不对的。

  此复

  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一方在台湾的离婚问题的请示报告东法组字第52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金惠珍为其丈夫去台湾已2年多没有通讯等要求离婚,常熟市人民法院批示:“查台湾系待解放区,被申请人无法来院应讯,为此本院暂不处理”。金惠珍对此批示不满写信解放日报社转来我院,据上述情况我们意见是可以判决离婚的,当否请示。

  1954年10月5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