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的婚
www.110.com 2010-06-30 11:03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民他字(1986)第4号关于曹永林诉占可琴离婚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民政部等单位的意见后,我们研究认为:曹永林与占可琴是三代以内的表兄妹,双方隐瞒近亲关系骗取,违反了我国第六条关于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这种依法是不应保护的。但曹、占两人已经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处理时,必须指出双方骗取结婚登记的错误,特别是对男方曹永林的错误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可建议其工作单位给以适当处分,对和,应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此复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五代以内旁系血亲可否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部门规章之间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能否结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
-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贯彻修改后的专利法的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2005]民三他字第6号函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知识产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
- ·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