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彼得兔”及彼得兔图的使用是否侵犯沃恩公司的商标权?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与英国费德里克??沃恩公司关于彼得兔系列图书商标侵权争议案所涉相关背景见专题(一)。为便于探讨,另补充相关背景如下:
其一,毕翠克丝??波特女士于1902年至1913年期间创作发表了一系列童话作品,其中彼得兔是她发表的第一个故事作品的主角,固而成为她笔下众多动物里最有名的一个。人们提起波特女士写的多个故事,常用如下称呼:彼得兔故事大全(The Tale of Peter Rabbit)、彼得兔和他的朋友们(Peter Rabbit and his friends),甚至直接称为“彼得兔”(Peter Rabbit)。“彼得兔”已成为人们对毕翠克丝·波特作品的代称和标志,甚至于人们将毕翠克丝·波特居住的英国湖区称为“彼得兔”的家乡。张润芳及社科出版社在翻译出版波特女士的系列作品时就采用了这个通用名称,将《彼得兔的故事》、《汤姆小猫的传说》、《点点鼠太太的故事》、《平小猪的故事》四册书称为“彼得兔系列”。
其二,毕翠克丝。波特创作故事的时候总是同时创作手绘插图,每个故事都有十几幅精美生动的插图紧密配合故事情节。该些插图作为美术作品,适用著作权法,波特女士去世50年后在中国与其文字作品同时进入公有领域。社科出版社在出版“彼得兔系列”时在每个故事内容中使用了原作品插图。同时,与前述使用“彼得兔系列”相对应,在该系列书的四册图书的封面、书脊及书中页码处使用了作品中的一幅彼得兔绘图(下简称“彼得兔图”)。社科出版社在彼得兔系列书的封面、书脊、扉页、版权页的显著位置均标明了出版者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并在书脊处使用了社科出版社自已的图形商标。
其三,沃恩公司在1993年6月将毕翠克丝。波特创作的几十幅插图在第16类上申请注册商标(其中包括前述社科出版社选用的彼得兔图),在 1996年申请注册“比得兔”文字商标,并都被核准注册,核准使用的商品包括“书籍、杂志、连环漫画杂志、印刷品、印刷出版物、文具、图画、海报、明信片”等。
在此,我们暂不讨论沃恩公司在波特女士创作的插图作品在中国尚未进入公有领域时以自己名义将其申请注册商标在主体上是否适格,亦无意于分析沃恩公司在波特作品即将进入公有领域时将波特创作的多幅插图作品申请注册商标的动机问题,仅就社科出版社在翻译出版波特作品集时使用“彼得兔”及彼得兔图这一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对沃恩公司注册商标的侵犯进行讨论。
笔者认为在讨论之前,首先要明确的一个根本问题是:商标的作用是将己方商品与他人商品区别开,即为了标识商品的来源者(包括生产者、制造者、加工者、拣选者或者经销者或提供服务者)。这既是评定一个可视性标识能否作为商标使用的根本标准,笔者认为也是对一方使用某个可视性标志是否作为商标使用的判断依据;是否造成公众对商品来源者的混淆、误认更是判断使用某一可视性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结果的核心依据。
判断社科出版社在彼得兔系列图书中使用“彼得兔系列”及彼得兔图是否构成侵犯沃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有权,要看其是否落入《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行为中。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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