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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商号·产地标志——工业标志专用权散论(4)
www.110.com 2010-08-24 13:19



  3.防止不正当竞争法。防止不正当竞争法是工业标志领域中内容最为广泛的一种法律    制度,是制止和取缔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正当损害其他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行为的专门法    规。早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各缔约国就明确提出防止不正当行为。从此,防止不    正当竞争就与专利、商标、商号,产地标志等一起构成工业产权的保护领域。随后,世界上    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都先后颁布了《制止不正当竞争法》。有些    国家(如法国)虽未制定专门法规,但将不正当竞争视为民事侵权行为,交由民法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在各国有不同规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假冒行为;如假冒他人营业用名称;商标,商号;包装。装潢,合同证书等;二是欺骗行为,如标示虚假产地,对产品质量、性能,原料,制造方法等作欺骗性说明,制作虚假或夸大失真的虚假广告    等;三是破坏商誉行为,如直接或间接诋毁、贬低、败坏他人的商业信誉,损害他人商品或服务韵声誉等。以上可见;不正当竞争所侵害的对象,主要是他人的工业财产权工包括(商标权、商号权等),也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如名誉权等)。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将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纳入了工业产权法的范畴。

  近一百年来,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工业标志领域的法律问题,凡是商品经济和工业技术  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们的工业标志法律制度,在我国,工业标志的立法工作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出现了良好的开端。1 9 7 9年公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工业产权的法律地位,按照其实施细则的解释,商标权即属于工业  产权的范围;1 9 8 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 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 9 8 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将商标权纳入了知识产权的体系,将企业名称权(商号权)归入了人身权的范畴。但是,标志领域的法制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现行商标法也有若干地方需要作出修改和补充。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考虑:

  第一,对驰名商标应作为名特商品的特殊标志,在商标法中给予特别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许多国家的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的名称和图形不仅在同一类商品上不允许他人使用,而且非类似商品也不允许他人使用。我国商标法无驰名商标的规定,不禁止非类似商标使用相同商标或类似商标。有些人往往规避法律,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他人非类似商品的著名商标,借他人的商标信誉以出售自己的商品。有鉴于此,我国的商标法应补充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禁止不正当引用他人商标信誉的行为。至于商标是否驰名,可由国家主  管机关依一定程序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建立统一的商标,服务商标法,对服务标志实行注册保护制。我国商标法无服务标志的保护条款,但商标主管机关可以接受服务性企业将其用品或礼品上使用的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随着我国第三产业迅速发展,服务标志使用的法律问题逐渐增多。保护服务标志势在必行,这对于维护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间第三产业的合作与交往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将来修改商标法时;可以考虑对服务标志的构成、注册、使用管理及保护适用商标的一般规定,即对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给予同等保护。

  第三,明确商号权的法律性质,健全商号保护制度。我国现行法律保护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法人的名称权,但在立法上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1)《民法通则》对企业名称权的问题仅作了原则规定,具体法律规范散见于企业法人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等单行法规中, 其商号名称权制度很不统一,而且这些条例着眼于登记和管理,不是一个民事权利法;(2)    《民法通则》将企业名称权纳入人身权的范围,未能顾及这一权利的财产内容。企业名称权  从总体内容来说,应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结合,具有工业产权的一般特征。根据工业产权国  际公约的精神,似应将企业名称权置入工业产权的体系。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修改和补  充保护商号或企业名称的法律条款,或是作为专章规定在商标商号法中,或是制定一个单行  的商号保护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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