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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正确判决的错误表达:妻子患上精神病 丈夫
www.110.com 2010-06-30 12:00

据人民法院报2006年1月25日四版《妻子患上精神病 丈夫离婚法不容》一文报道,妻子患精神病,丈夫想弃之不管并与之离婚。1月23日,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丈夫的离婚诉请。苏某与丈夫齐某经自由恋爱于1992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并生育一男孩。2005年2月,苏某因精神病入院治疗,同年10月21日病情稳定出院,但仍须继续服用药物治疗。齐某见妻现状,影响夫妻生活,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苏某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齐某与苏某二人属于自主婚姻,婚后感情较好,现妻子苏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抚养的义务,遂作出上述判决(//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2681)。

  毫无疑问这个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但对其表达方式,我持有异议。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反推该规定,如果感情确未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不准予离婚。

  从婚姻法的立法规定看,在调解(包括和好与离婚)无效的前提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因此,受案法院审理后认为“齐某与苏某二人属于自主婚姻,婚后感情较好”,并以此认定夫妻感情尚好,判决不准离婚无疑是正确的结果。

  但判决书说理中认为齐某“妻子苏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抚养的义务”这是完全错误的。上引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因此本案中如果符合“久治不愈的条件”,且“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自然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而不是所谓依“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抚养的义务”从而判决不准离婚。当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可以在判决离婚时,同时判令男方给女方一定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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