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与亲子鉴定相关的几个法律后果
符合有关情况并进行亲子鉴定后,必然会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经鉴定“父”与“子(女)”存在有血亲关系,那么,原存在的人身关系、亲属关系及财产关系等都没有发生任何的变化,也不会直接产生任何的法律后果。二是经鉴定“父”与“子(女)”确实不存在有血亲关系,那么从法律上讲,必然会产生较多的法律问题。
(一)身份关系的变化。原来是“父子(女)”关系,父亲与母亲都是该子女的法定人,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安全等负有法定的义务。但现经鉴定后不存在这种血亲关系,在法律上也就不具有“父”子(女)的法律地位,也即其“父”从法律上来说没有这些义务。从法理上来说,这种情况具有“溯及力”,可以一直溯及到从该小孩出生时起,期间发生的继承、赠与等均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如在鉴定以前,女方曾告知男方有关该子女的情况,男方对此没有异议,并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的,应视为男方与该子女间有收养关系,应从法律上确认他们的养父子(女)关系。该“父亲”还是应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当然他也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关于在离婚案件中过错情况的确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与其他男性保持两性关系,并生育了他们的非婚生子女,且长期以来未将实情告知其丈夫,这是严重违反我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也有违我国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社会公德,给男方也带来了比较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女方在婚姻纠纷中有较大的过错。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处理共同财产时,除对无过错方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外,女方还应承担男方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关于该“子女”抚育费的承担问题。存续期间,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育该“子女”的抚育费,在夫妻离婚时,如男方未提出异议或请求,一般不主动予以考虑。但如男方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其以前的抚育费时,笔者认为对此应适当考虑,但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不适宜直接判返还抚育费,而是在处理时可结合有关情况,一并予以考虑。笔者认为掌握的原则是:“标准从严、酌情承担”,一般掌握在女方应承担男方以前已支出的抚育费的10-30%,在本婚姻案件中一并处理,同时在法律文书中加强说理。
(四)离婚后对该小孩的抚育费问题。依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夫妻离婚后,因男方与该子女已没有血亲关系,因此,男方已没有义务再支付该小孩的抚育费。如女方无力抚养小孩,应由小孩的另一法定监护人即其亲生父亲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如在离婚后经鉴定方知小孩与他不具有血缘关系,离婚后已经支付的抚育费,男方可以全额或部分要求女方返还。
- 上一篇:做亲子鉴定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同意
- 下一篇:亲子鉴定的相关理论
相关文章
- ·亲子鉴定的相关理论
- ·亲子鉴定应参照的相关原则
- ·亲子鉴定之亲子鉴定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 ·亲子鉴定相关法律
- ·与亲子鉴定相关的几个法律后果
- ·亲子鉴定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 ·从一起案件谈亲子鉴定案件相关问题
- ·亲子鉴定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亲生关系的鉴
- ·未婚生子拒做亲子鉴定,法院依法推定父子关系
- ·案例:否认孩子是亲生,亲子鉴定又不做
- ·什么是亲子鉴定?其原理和方法是什么?
- ·父亲推责拒做亲子鉴定 依法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 ·男子拒做亲子鉴定 举证不能需担责
- ·《合同纠纷网》与南通中院商榷亲子鉴定遭拒绝
- ·未婚生子拒做亲子鉴定 法院依法推定父子关系成
- ·怎么样亲子鉴定
- ·婚姻中的亲子鉴定
- ·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 ·做亲子鉴定时需要什么
- ·深圳亲子鉴定机构及其价格
- · 亲子鉴定应注意什么事项?要准备
- · 民间亲子鉴定亟待法律疏导,涉及
- · 亲子鉴定是把双刃剑
- · 亲子鉴定才知23岁儿子不是自己的
- · 否认孩子是亲生,亲子鉴定又不做
- · 生父拒做亲子鉴定非婚生子遭败诉
- · 亲子鉴定原理
- · 个人亲子鉴定的好处
- · 需要做亲子鉴定的人群
- · 亲子鉴定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