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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的相关理论(2)
www.110.com 2011-03-02 14:29

  3.亲子鉴定提起的时效限制。虽然《批复》对于亲子鉴定的适用有所涉及,但很有限。对于亲子鉴定提起的时效问题未作出相应的规定。从国外立法看,德国民法典规定,否定父子关系,只能在得知子女出生之日起2年内提出。对于子女成年后的否认,应在成年后的两年内提出。《瑞士民法典》对该诉讼时效规定的最为完善:“夫在知悉生育及知悉本人并非子(女)之父或第三人在受胎期间与其同居的事实之后,得在一年的期限内起诉。超过出生后5年,诉权自行失效。”笔者认为,我国在处理相关问题时,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应当借鉴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笔者建议,可以引入两年时效制度,当得知或应当得知子女非自己亲生之日起无正当理由两年内不主张确认权利者,诉权自行消失。这样,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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