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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
www.110.com 2010-09-02 17:04

  各镇(场)、街道计生办,各村(居)计生办: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河府〔2003〕79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现就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

  1.源城区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离异、丧偶的育龄妇女;

  2.源城区户籍有非婚生育事实的育龄妇女;

  3.男方户籍为源城区,女方户籍为广东省外的已婚育龄夫妻,长期居住在本区,符合广东省生育政策,需在本区生育第一孩,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女方户籍地办理生育证明的女性。

  (二)所需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离异的提供、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3.近3个月本区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怀孕的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4.领证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5.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证(准生证)或二孩生育审批表;

  (3)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4)女方户籍在本区且男方户籍在源城区外的,提供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5)男方户籍在本区且女方户籍在省外的,提供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同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服务证的证明以及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1年以上的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办理部门: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和镇(场)、街道计生办办理,但女方户籍在省外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和镇(场)、街道计生办办理。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计生办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将材料及登记表交镇(场)、街道计生办。办事人员核实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镇(场)、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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