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探索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保监会决定联合开展计划生育保险试点。现将《计划生育保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以及本试点方案要求,研究拟定试点地区,并在2007年6月20日前向国家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试点申请,内容包括试点地区、试点项目、经费来源、试点计划与初步方案等。国家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及开展试点准备工作情况,确定国家级试点地区。
各试点地区要将开展计划生育保险试点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新时期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做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筹措资金,认真研究解决有关试点的重大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各试点地区要及时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向国家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联 系 人:国家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 周美林 贺 丹
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 孙东雅
联系电话:(010)82504716、82504711
(010)66286627
二00七年六月四日
附:计划生育保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探索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保监会决定联合开展计划生育保险试点。试点方案如下:
一、试点目标
近年来,各地人口计生部门和保险业把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要求,积极探索创新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途径和方式,运用保险和市场机制,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健康等风险保障问题,提高其抵抗风险的能力及保障福利的水平,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实践表明,开展计划生育保险有利于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和健康水平;有利于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普及保险知识,增强群众保险意识;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机制,促进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的落实。但目前各地开展的计划生育保险在政策定位、运行机制、产品开发、市场规范等方面存在着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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