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离婚 > 离婚登记 >
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应规范
www.110.com 2010-08-11 13:43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办理以后可能引起讼争的案件,仅限于“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情况。虽然该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和民政部门的审查办证行为,有着规范而严格的要求,然而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办理完以后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大多突破了上述范围的限制。表现为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全面、不规范或显失公平,而民政部门却给予办证。
其特点主要有:当事人因急于求成,违心达成离婚协议,尔后反悔而诉至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对内容不规范的离婚协议书未进行严格审查,致使办理离婚证的行政行为丧失效力,引起诉讼行为的发生;民政部门不按法定程序和民政部规定的书面式样办证;民政部门超越行政职权,违法作行政调解。

    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不规范,一方面损害了作为行政机关的民政部门依法行政的严肃性,违背了行政效率原则,另一方面也加重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和当事人的讼累。因此,民政部门在办理离婚证时应慎之又慎,在当事人的离婚申请不完全具备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时,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便彻底解决纠纷。

吕志豪   人民法院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