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表示对娇妻的爱意,陈佳将自己所有的房产登记为与妻子高姿共有。高姿也作出了“生育子女且永不离婚的”承诺。然而,岁月的风雨终将两人爱情之火浇灭。高姿也终于提起了离婚诉请。为此,陈佳诉至法院,提出要求撤销高姿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诉请。由于陈佳认为的将房产赠与高姿是附有“生育和永不离婚”义务的诉称缺乏法律的支撑,日前,其诉讼请求被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甜蜜时夫妻不分彼此
2007年5月,陈佳将小于自己13岁的高姿迎娶到家。由于年龄的差别,陈佳为表示对高姿的一片爱意,于同年12月,将自己个人拥有的位于莘庄的一套房产登记为与高姿共有。同样,高姿为表示与陈佳的忠贞爱情,也向陈佳出具一份承诺,表示永不离婚。去年8月6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生育承诺合同》,主要内容是,陈佳资助高姿做眼科手术,高姿承诺生育子女,并在2010年8月1日前生下来,不得食言反悔。去年9月25日,高姿又出具一份便条,内容为陈佳与高姿离婚后,高姿拥有房屋的使用权,房屋不可分割出售。去年9月27日晚,双方发生争吵,陈佳打伤高姿。去年10月12日,高姿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
丈夫要讨回赠与房屋
眼看双方的难以为继,陈佳后悔当初的赠房行为,认为当初将房产赠与高姿是附有“生育和永不离婚”义务的,现高姿提起离婚,不履行该义务,违反了承诺,故要求撤销高姿对房屋所享有的共有权,将产权恢复为陈佳一人所有,并要求高姿协助办理恢复产权的登记手续。
高姿不同意原告的请求。辩称,婚姻自由系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因陈佳实施伤害了夫妻感情,才提起离婚。陈佳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赠与房产是以高姿为其生育且不离婚为条件。高姿承诺生育并表示不离婚是在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之后,双方从未就赠与房产而达成附随的义务。
附义务赠与难以立足
法院认为,附义务的赠与是指受赠人对赠与人或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为条件的赠与,也就是使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受赠人仅在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本案中,陈佳表示其赠与高姿的房产份额是以高姿承诺不离婚为义务。然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人身权利。结婚或离婚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受他人干涉,更不可能作为一种义务而成为接受赠与的条件。陈佳不能以赠与高姿房产份额而剥夺高姿的婚姻自由之权利。就陈佳提供的证据而言,没有一份证据证明高姿接受房产赠与的前提是不与其离婚。因此,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退而言之,这种承诺也因为与法律精神不符而没有效力。陈佳赠与高姿房屋的产权份额,且所赠的财产权利已发生转移,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赠与人不能撤销赠与,故陈佳要求撤销赠与之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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