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离婚 > 离婚诉讼 >
民事诉讼法 反诉
www.110.com 2011-02-15 14:24

  一、反诉制度概说


   (一)反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我国的立法现状


  反诉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变化和逐渐完善的过程。


   与其他一些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反诉制度的立法比较薄弱,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反诉的内容总共只有三个条文。这三条规定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中反诉制度的全部内容,但它却只涉及“反诉是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反诉与本诉可以合并审理”、“案件审理中反诉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等三个方面。由此可见,我国反诉制度的立法,不但条文过于简略,而且所规定的内容也不到位。不但未对反诉的概念作出界定,而且有关提起反诉的条件和审理反诉案件的程序亦未涉及。这既给理论研究带来了困难,又给审判实践造成了混乱。


   (二)反诉的概念


   1.关于反诉概念的界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反诉的概念界定众说纷纭,至少有十多种看法,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人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旨在抵消或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反请求,谓之反诉。”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以原告为其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旨在抵消、吞并或排斥本诉诉讼请求的审判请求。”


   2.关于反诉的特征


  反诉作为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第一,当事人的特定性;第二,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和关联性;第三,诉讼目的的对抗性;第四,诉讼时间的限制性。


   3.关于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反诉与反驳均是被告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是被告用以对抗原告、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一种方法。通常认为,反驳是指当事人一方提出事实和理由来反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并使其败诉的一种诉讼手段。反驳分为程序上的反驳和实体上的反驳。


   反诉与反驳的主要区别是:其一,享有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同;其二,目的不同;其三,内容不同;其四,作用不同。


   (三)反诉的性质


  反诉作为被告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其法律性质如何?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此研究甚少,且国内外学者在看法上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一是独立的诉讼说。即认为反诉是一种独立之诉,具有诉的完整要素。二是攻击方法说。日本有学者主张,反诉不是被告的防御方法,而是攻击方法。三是辩护方法说。前苏联诉讼法学者克列曼、施维莱尔等人认为,反诉是一种辩护方法。四是特殊形式的答辩说。


   (四)反诉制度的意义


  一般认为,法律设立反诉制度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可以利用一个诉讼程序得到的诉讼资料同时解决两个诉讼,从而达到简化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的目的;二是可以使被告有效地对抗原告,有利于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三是可以防止法院在相关联的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二、反诉的分类


   (一)联系密切的反诉与联系疏松的反诉


  以反诉与本诉联系上的疏密程度为标准,可以将反诉分为联系密切的反诉与联系疏松的反诉。


   (二)中间反诉与预备反诉


  以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预决关系的不同情况为标准,可以将反诉分为中间反诉与预备反诉(或称通常反诉与预备反诉)。


   (三)任意反诉与强制反诉


  以反诉的提起是否完全取决于被告的意愿为标准,可以将反诉分为任意反诉与强制反诉。

  三、反诉的要件


   反诉的要件即提起和受理反诉的必要条件,它是指除具备起诉的一般条件外,对提起和受理反诉的特殊要求。反诉的要件是反诉制度中最基本和最核心的问题。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反诉的要件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学术界对反诉要件的理解不完全一致。我们认为,一般而言,反诉的要件应包括以下五个:1.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3.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能够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合并审理;4.反诉与本诉要有牵连关系;5.被告提起之反诉未被法律所禁止。

  四、反诉的提起和审理


   (一)反诉的提起


  反诉的提起,除了提起反诉的条件外,还包括提起反诉的方式和反诉的诉讼时效两个问题。


   1.关于提起反诉的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提起反诉的方式未作出规定,一般认为,反诉应当以递交反诉状为其提起的合理方式。


   2.关于反诉的诉讼时效


  一般认为,原告行使起诉权必须遵守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反诉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的,被告行使反诉权是否也存在遵守诉讼时效期间问题?对此法无明文规定。我们认为,这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有人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主体只丧失胜诉权而不丧失起诉权的流行观点,认为反诉的提起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影响,也就是说,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对反诉的提起没有实际意义,但反诉能否成立,则与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有关系。


   (二)反诉的审理


  基于法律设立反诉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寻求诉讼经济和避免法院在相关联的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反诉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并一同作出判决。


   被告提起的反诉被法院受理后,如果原告撤回本诉,法院应当对反诉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五、关于再反诉问题


   原告对被告提起的反诉能否再提起反诉,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能否再反诉的问题没有明文规定。学理上有“否定说”、“肯定说”、“相对说”三种主张。否定说认为,对反诉不能再提起反诉。主要理由是:如果允许对反诉再提起反诉,将意味着还可能导致多次反诉,结果势必增加案件审理程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案件久拖不决。“肯定说”认为,应当允许对反诉再提起反诉。主要理由是:为了平等保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避免产生相互矛盾的判决和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相对说”认为,再反诉不是绝对不能提起的,也不是完全可以随意提起的。提起再反诉应当符合两个特殊条件:其一,再反诉与反诉存在着直接密切的联系,或者联系虽不甚密切,但法院认为在客观上不会使诉讼拖延;其二,再反诉不属于应当按增加诉讼请求对待的情况。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