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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要理由吗(2)
www.110.com 2011-02-17 14:55


  在1989年的司法解释之前,最高法院在1984年还有过一个《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有关离婚的问题中,最高法院认为:“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离婚纠纷的,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与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有过错的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调解和好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的,则应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节和好无效,应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应判决离婚”。这个意见同1989年的意见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这个意见没有明确提“通奸”字样,也许是当时认为通奸是资本主义的丑恶行径,社会主义国家不可能有,故不承认一般,就像现在,人家黑社会都企业化、集团化甚至国际化了,咱们的政府叫他们什么“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很不给那些老大们面子。


  第二,也是相对重要的,1989年的意见规定了一个明确的了断“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的,确无和好可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离婚”,有第二次起诉,就可以判决离婚,这是从程序上推定夫妻感情破裂,而不管那个男的对老婆到底有什么样的感情。1984年的这个意见则是属于不见棺材不落泪型,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通奸的人告多少次都没有用,除非他叫嚣着要干掉老婆或者是别的什么勾当,这个时候已经从婚姻问题转移到政治问题啦,威胁的是社会的稳定,法院一定得把政治任务完成好,那就只好判离婚了。而且认为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当即就可以判决来看,法院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过错方的诉权,把不许离婚作为一种惩罚。


  这个推断不是我的主观臆断。在《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行为、亲属继承篇》中,我看到了不少“xx在夫妻关系中存在过错,从保护妇女权益角度出发,不能判决离婚”这样的观点.此论者的意思是妇女在夫妻二人世界中是弱者,离开了老公很难生存,所以必须让他们在一起,这样也是对男方的一个惩罚。“你不是想当陈世美吗?我就不让你得逞,就不让你得逞!”。这是一个妇女问题,在中国农村也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本案虽然是城市,但是生了四个孩子的女方难免会遇到同样的问题,中国妇女解放了这么多年,相信还是有觉悟的,对那个负心汉恐怕也没有什么爱情了,唯一在里面发挥作用的,能让女人坚持和负心汉在一起的,在我看来,就是生存的欲望。我的这个推断来源于电影《一声叹息》,男主人公梁亚洲没有和妻子离婚,而是和情人住在一起,在妻子分居的两年中,梁亚洲给妻子比以前更多的生活费与各种礼物,用来让自己的灵魂得到安宁。对孩子,梁亚洲也是拼命的讨好。所以,如果不离婚,妻子的日子可能不至于太难过。在中国的历史上,丈夫休妻则要必须遵守“三不去”原则,也是同样的道理,妻子人老珠黄,被休了之后很难嫁出去,在古代那就只有死路一条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娜拉出走了之后都前途渺茫,何况封建社会的苦命的秦香莲?如果是女方和别人通奸,我想戴了绿帽子的男人恐怕会援引“七出”而休妻,问题不是很明显,至少我不会赖着和那个女人过下去。


  这里面有了一个人道主义困境:一方面,如果让夫妻双方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对双方都是一个痛苦。用不许离婚来惩罚过错方,显然不会有正面的作用,难道法院还能像过去那样给他们治一个通奸罪再五花大绑的挂双破鞋游街?对于最无辜孩子更是莫大的打击。而另一方面,如果轻轻松松判了离婚,就像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那样采用了“推定破裂制”,那么对于经济上弱势的女方,尤其是农村妇女,更是一个生存权的危机。怎么做都不人道。


  问题的根子就出在了离婚的理由上。“感情破裂”看似有道理其实纯粹是一句正确的废话。中国人自从学习了马克思主义之后,真理没有掌握多少,说正确的废话的能力空前加强。感情破裂说在实践中很难认定,而且如果我们了解了人类为什么要设计离婚的制度,就会发现,即使认定了感情破裂,根本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在西方文明的中世纪时代乃至近代,由于天主教的影响,许多国家是不允许夫妻离异的,于是就有了别居制度,还有许多悲剧发生。有情人难成眷属。由于个人自由意识的加强,离婚成为了一项人权,离婚自由也成为许多国家公认的道理。在这背后,除了高尚的自然法之类的东东之外,也有着维持秩序的无奈。允许离婚更重要的便是明确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双方不愿意生活下去或者一方单方的不愿意与另一方生活下去,都会造成的不稳定状态,尤其是涉及到了债权债务的时候,问题就更为突出。不允许离婚的社会成本同样巨大,别居的双方如果另有新欢,就面临着和那一方关系的不稳定状态,同居为非法,而新的一对的财产关系、继承问题也是问题,如果有了子女,又产生了更为头疼的社会问题。所以说,不允许离婚便意味着容忍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存在,意味着人为地制造不稳定,这显然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在我看来,离婚制度的设立不仅仅是某种道德诉求,而是更现实的经济与社会问题。


  既然如此,在涉及离婚制度的时候,立法者应该考虑的更为精确的离婚的认定标准,当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达到某种的标准的时候,如果某一方或双方有离婚的要求,法官就应当从客观的角度来判断是否达到标准,比如说分居时间有多久,通奸的情节有多严重等等,就像刑法上的套犯罪构成要件一样。至于什么“感情破裂”,当事人自己都不一定知道双方到底破裂没有。法官这样的外人就能更明白?这不是拿法律开玩笑吗?


  所以,离婚需要理由吗?不需要。离婚需要的是客观的条件。这个条件应当是考虑一个社会可能承受了离婚的标准,依照这个标准设定的,不会太放纵夫妻,让离婚方便如吃速食面,仅此而已。


  离婚不需要理由便是把婚姻法看作一门技术,一门冷冰冰的,很有些酷的仅仅为了社会秩序服务的技术。这剥夺了法律的道德意义,在本案中的问题便是,依照一个个离婚要件,男方肯定会成功离婚。夫妻二人不用受痛苦婚姻的煎熬,但是另一个问题确是我前面提到的弱者一方的生存问题。因为最后,女方很可能要抚养女儿,而女方被丈夫抛弃后很难再找到满意的男人,女方的生存问题值得关注,如果因为丈夫的过错而让女方过上不如原来的日子,这对女方太不公平,这个社会的秩序同样无法维持。所以婚姻法再次修改时,很多人才提出了过错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同样讨论的乱七八糟,什么捉奸可能成风的问题都被提出来了。其实有时候我们不能不承认人的智慧是有限的,在女方的生活受到冲击与可能的社会不信任与捉奸这样的得荒唐事面前我们也许只能舍弃某一方。至于如何选择,恐怕需要的是广泛的民意调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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