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
www.110.com 2010-08-14 15:14
当事人起诉请求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 ·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
- · “包二奶”、“重婚”、“有配偶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 · 如何快速解决离婚问题?
- · 分居两年能否导致自然离婚
- · 离婚心理的类型
- · 什么是重婚?
- · 离婚能要回你的嫁妆彩礼吗?
- · 违反婚姻义务了怎么办
- · 如何收集离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