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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
www.110.com 2010-06-30 14:33

  夫妻财产制度,作为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我们每个人休戚相关。笔者就现行《》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以及约定财产制进行简单的论述。

  一 、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主要是一国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问题的法律制度,它还涉及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又被称为“婚姻财产制”。某一国家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既受自身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及思想文化因素的影响,又与社会发展、家庭结构变化,乃至夫妻各自经济的独立紧密相联。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也是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发展的进程,借鉴国外的经验逐步发展起来的。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特征

  1、夫妻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的夫妻双方。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的所有权人,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

  2、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合法婚姻从领取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夫妻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如果婚前已经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该财产仍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二、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概括现行《婚姻法》的精神,凡认为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合法取得的财产;第二,必须是未被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财产或者约定无效的婚后所得;第三,必须是法定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双方婚后所得财产。

  (一)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立法意图

  1、这是由婚姻关系的特点所决定的。夫妻是一种比其他任何社会关系都更为密切的关系,在男女婚后朝夕相处的岁月里,财产很难分得一清二楚。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常常是夫妻彼此支持的结果。

  2、这是由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我国大多数公民积累的个人财富不多,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正常运作有赖于双方财产共同享有。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使夫妻的经济生活和身份生活趋于一致,能够促进婚姻的稳定。

  3、从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来看,男女在事实上的平等远远未实现。如果采取夫妻分别财产制作为我国的法定财产制的形式,将普遍对妇女的经济地位造成冲击。

  (二) 夫妻法定财产的法定范围

  1、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报酬。劳动报酬,指劳动者为他方付出劳动而应当从他方处得到的货币或实物。劳动报酬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工资、奖金或津贴等。此外,用劳动报酬购置的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范围。

  2、夫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 既包括农民夫妇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的农副业生产、劳动的收入,也包括许多丈夫或妻子购买股票、债券,投资于公司、企业,他们成为大量资本的拥有者,经营收益丰厚。这些经营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或双方依知识产权所得的收益。知识产权既包含财产权,也包含人身权,其中的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它是创作者基于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即使在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也是归一方专有。

  4、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但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仅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是指法律无法详尽列举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具体情形,都概括在其中。

  (三)确定夫妻法定财产范围时注意的问题。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受赠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判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是将这类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

  2、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学界通说及司法解释却主张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后所得的知识产权应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中,“夫妻共同所有”的只是有形财产权利,不包括知识产权。

  三、我国夫妻特有财产制

  (一)夫妻特有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特有财产指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所得某些财产,由夫或妻一方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以及就该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形成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夫妻特有财产制的法定范围

  (1)、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专门针对个人身体受伤后需要治疗,身体残疾后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应给予的补助。

  (3)、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如遗嘱或赠予合同写明了遗产或赠予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应认定为夫或妻的个人特有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供夫或妻一方个人生活专门使用的,具有明显的个人性质的生活用品, 如衣服、首饰、鞋帽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对这个灵活规定,是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特有财产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特有财产的情况。

  四、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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