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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资助买房 离婚怎样分割?
www.110.com 2010-09-02 13:33

案情

  2000年3月,小李和小张经自由恋爱喜结连理,当时二人暂住在女方小张父母家中。2002年,男方小李的父母资助小两口20万元,夫妻二人用其中19万元作首付,在省城购置了一套两居室的商品房。当时,小李将该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向银行贷款20万元,从自己的工资中每月拿出1200元还贷。近年来,夫妻间
关系逐渐疏远,到2009年10月,小李以感情不和诉到法院要求与妻子小张离婚。法庭内外,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这套父母资助购置的商品房归属却争执不下。

  近日,迎泽区法院庙前法庭作出判决:该按揭房为小李与小张的共同财产,为便于分割,房产归小李所有,其余贷款也由其偿还,但小李须补偿小张10万元。

  说法

  根据相关法规,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出资款除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共有外,应认定为对自己单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是老人为婚后的子女出资购置房屋,除有明确约定外,出资款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就本案而言,20万元是男方的父母在小两口婚后资助的,当时并没明确表示赠与小李个人,因此,该笔资助款应视为对小李和小张的共同赠与。

  此外,《》对和个人财产已做出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属的,无论是用夫或妻一方婚后的经济收入,还是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房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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