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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东涉外离婚案(2)
www.110.com 2010-07-01 10:49


  有利因素:
  1因为案件涉及国际间法律冲突问题,我方主张和争取中国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和要求 适用中国法律,必然导致案件不可能短期内结案从而有可能迫使罗因其离婚和结婚的计划不 能早日实现而同意调解。
  2如果该外国法院的判决不被中国法院承认,那么罗在澳大利亚结婚,仍然构成行 为。罗是知识分子,对此后果不能不考虑。
  3从双方的婚姻史和最近的往来信件看,双方离婚的根本原因是,男方条件的改变和女 方已经多年不能尽妻子的义务。并非感情上的彻底破裂,有调解解决的基础和可能。
  因此,经过综合分析研究,法律援助中心确定了处理这场诉讼的战略与战术。
  在战略上,以“为黄争取到实际的利益”为原则。在战术上,则以强有力的抗辩迫使罗接受调解,相机寻求对黄有利的处理方法。
  第一阶段——抗辩与调解
  1为争取中国法律对此案的管辖权,首先要回避或推迟外国法院的管辖。采取暂不签收外国法院的诉讼文件,以不直接应诉对抗。
  2以中国法律援助律师的名义,为黄晓东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要点:
  一、 黄晓东与罗自评之间的婚姻诉讼,在程序上应当由中国法院管辖;在实体上应当适用中国法律解决。
  二、依照中国法律,在解除他们之间婚姻关系之时,必须同时解决黄晓东离婚后的生活困难问题。
  三、悉尼家庭法院的审理程序与中国法律相抵触,并且对患有残疾、生活困难的黄晓东有失公平,其判决将不能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
  四、提出关于案件解决的两种处理方式,突出调解解决的便利(这也许是中国第一份以法律援助律师名义向外国法院发出的法律意见书)。
  3以黄个人的名义向澳大利亚法院写信表明,不接受该法院的管辖,反对将婚姻关系与经济帮助分别处理,并强调应对黄残疾的情况给予考虑和重视。
  4在给罗的信件中,以黄的名义明确指出:“这个诉讼过程将是复杂和漫长的,而且有关判决还必须得到中国法律部门的承认,……如果在未办清所有手续之前又另行结婚的话, 即为触犯中国法律,构成重婚罪……”。
  法律意见书和信件,分别向澳大利亚家庭法院(悉尼)、罗自评及其代理律师发出。
  《法律意见书》和黄的信件,立即产生了影响。澳大利亚家庭法院要求原告对此说明情况 ,并将案件押后。罗的律师对罗提出,法庭认为罗在起诉时未将黄的残疾和经济情况讲明是不对的。罗回信给黄,说黄找法律援助中心解决家庭问题,是真聪明。信中罗改变了强硬态度,提出一次性给黄晓东一万元澳币(相当于六万元人民币)的经济帮助。但我们认为这不足以解决黄晓东的今后生活,特别是治疗费用。故提出一次性给付20万元人民币或3万元澳币的经济帮助(黄每条腿的治疗费用约8-10万元)。经过反复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协议: 由罗自评在解除婚姻关系之时,一次性付给黄晓东2万美元的经济帮助,然后黄向澳大利亚法院表示同意与罗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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