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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老翁诉美国女婿归还30万美元胜诉
www.110.com 2010-09-02 16:51

  1985年7月8日,家住上海武宁南路的马老,与拥有美国国籍的女婿、女儿签订《选择和贷款协议》,并在美国办理了公证。协议约定女婿、女儿同意马老以37.9万美元的固定价格购买他俩在美国的某寓所选择权;马老则同意借贷给女婿、女儿30万美元的贷款,该贷款可由马老收回,双方同意可在贷款终止日,提前30天通知对方。1986年3月7日,女婿经公证确认收到马老贷款30万美元。2005年4月5日,马老用挂号信方式请律师转交女婿信函,要求收回贷款未果。2005年6月28日马老起诉要求女婿、女儿偿还借款30万美元。

    现住上海长寿路某号自己名下房屋内的女婿辩称,因自己投资房产而与岳丈马老签订《选择和贷款协议》,后投资失败,在1998年5月书面告知马老贷款取消,而岳丈马老则表示不再要求还钱。2004年12月9日,自己与妻子在美国纽约的离婚案件中,曾就该协议的终止及解约文件亦有过备案,双方已不存在欠款关系。岳丈马老也曾表示双方之间没有任何经济纠纷,不会提起诉讼。

    但马老的女儿则声称,在1985年初夫妻双方在美国没有经济能力购买房屋,遂向父亲借款美元30万元,并作为一种投资。现老父亲年事已高,身患疾病急需钱款治病,身为女儿或是借款人均有责任和义务偿还借款,愿以夫妻双方在上海的共有房产折价偿还老父亲。

    审理中,女婿还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人王某说在马老的家中清洗空调时,曾听到马老对女婿讲过“女婿不欠他的钱,不会告女婿的。”但岳丈马老和女儿均认为,当时这样说是出于对女婿的恐惧感,目的是尽快打发女婿离开。而且该证人王某是女婿手下的员工,与女婿有利害关系,证言效力低。

    法院认为,女婿与岳丈马老签订有协议约定,马老对债权有选择购买房产或选择任何时候收回贷款的权利。虽然女婿提供证据证明曾告诉过岳丈,用该贷款投资房产亏损的相关情况,但女婿却没有证据证明岳丈马老明确表示放弃该债权。基于在美国纽约房产已被出售,岳丈马老选择收回贷款,那么女婿、女儿有义务按照马老的意愿还款。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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