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涉外婚姻 > 涉外婚姻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关于民事和刑事司
www.110.com 2010-07-01 10:47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1993年 1月22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继续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 系,并完善和加深在司法协助方面的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
    为此目的,缔约双方各委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外交部副部长田曾佩
    罗马尼亚方面副国务秘书特奥多尔·梅列什干努
    缔约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章节]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定  义     
一、在本条约中:    
(一)“民事案件”系指:民事法、、商法和劳动法方面的案件;   
(二)“主管机关”系指法院、检察院和其他主管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机关。   

二、本条约有关缔约双方国民的条款,除本国法律另有规定外,亦适用于其依所在 地缔约方法律建立的法人。

    第二条  司法保护   
一、缔约一方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享有与该缔约另一方面国民依其法律享有的 同等的司法保护。为此目的,他们可以在与该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在缔约另 一方主管机关进行诉讼或提出请求。  
  二、应缔约一方国民的请求,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应帮助其寻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 代理人。 

   第三条  司法协助的提供      缔约双方应根据请求,并按照本条约规定的条件,相互提供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

    第四条   保证金的免除      缔约一方法院对于缔约另一方国民,不得因其为外国人而令其交纳诉讼费用保证金 。

    第五条   诉讼费用的预付      缔约一方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应在与该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预付诉讼费用 。

    第六条   诉讼论费用及其预付款的减免      缔约一方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得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申请减交 或免交诉讼费用及其预付款。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