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对象,为何要征收社
www.110.com 2010-06-30 15:48
未婚生育,既对女性及其子女造成伤害,引发家庭和社会问题,又影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近几年来,本市未婚生育行为呈逐年上升趋势。为了更好地规范和调节公民的生育行为,维护社会公德,创造良好的社会风尚,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于未婚生育对象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限制。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子女以上不符合规定的,
相关文章
- ·生育第一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
- ·外嫁女的子女能否参与分配征收土地补偿款
- ·离婚后同居再生育 非婚子女也应抚养
- ·未婚同居的双方均有对子女抚养的权利
- ·没有共同财产没有生育子女一审驳回离婚诉求二
- ·住宅价格过高 为何从商业地产先征收物业税?
- ·没有共同财产没有生育子女一审驳回离婚诉求二
- ·没有共同财产没有生育子女一审驳回离婚诉求二
- ·超计划生育的子女能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 ·人工生育子女
- ·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吗?
- ·超计划生育的子女能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 ·送养人是否可以再生育子女?
- ·送养人可以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
- ·其他子女对于商品房是否有继承权
- ·社会保险费是怎样由一个机构负责统一征收的?
- ·雅安市市本级调整生育保险征收比例和生育医疗
- ·未婚先育不享生育保险待遇一女员工申诉被驳回
- ·通过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为何规定一个“上下限
- ·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子女期间有关假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