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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强制权作保障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2)
www.110.com 2010-06-30 15:48

  为了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自由裁量权成为任意裁量权,对计划生育违法行政处理案的自由裁量行为应纳入司法审查。对合理的准予执行,不合理的提出整改纠错的司法建议。

  (二)处理时效问题。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的征收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征收行为,因此不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诉时效限制。行政征收是以强制的方式向相对人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是一项严肃的行政执法活动。如果没有一定的时效限制,行政执法人员就可能缺乏行政效能意识,任意决定处理时间,有较大的随意性。

  从提高行政效能,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保证执法严肃性角度出山发,应设定一定的追诉时效。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审查。1、如果主管部门有条件发现而未发现的,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追诉时效;2、违法行为人以种种手段如外出躲避生育等逃避处理,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无条件发现或经过努力仍未以现的,应当从发现行为人违法时起算追诉时效。

  三、人民法院执行中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一)被执行人没有严重妨害执行的行为,不适用罚款、拘留、拘传强制措施。即使有严重妨害行为,也要慎重适用。

  (二)案件具备中止、终结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

  (三)强制执行会导致农户生活无保障的,应当中止或终结执行;

  (四)应坚持说服教育工作,严禁简单粗暴,严禁动辄使用强制措施和警械具。防止激化矛盾,引发事端;

  (五)执行中发现行政主体具有服务不到位和其他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导致农民不愿负担义务的,及时向行政主体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改纠错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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