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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
www.110.com 2010-06-30 16:29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一半征收。

  生育第一个子女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倍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一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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