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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安全法规亟待完善
www.110.com 2010-08-09 17:48

  “我国每年的死亡人数都居世界第一,说明在保护乘员和行人方面措施不利。” 中国汽车工业咨询发展公司、北京汽车工业发展研究所首席分析师贾新光告诉《法人》。虽然我国已于2003年10月2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但该法仅将事故责任的范围限定在驾驶人和行人之间,汽车制造商的相关责任被忽略。“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都由驾驶人或行人来承担是不公平的,在国外,汽车制造商担负着安全宣传的责任。”贾新光说。

  在汽车工业发达的国家,如发生交通事故,法律规定汽车制造商承当着相应的责任,这迫使他们不得不为提高汽车安全性能而努力,汽车安全问题在这些国家得到了足够的重视,交通事故伤亡率明显小于其他国家。

  1966年9月,美国颁布实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对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载货车、挂车、大客车、学校客车、,以及这些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并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简称FMVSS)。任何车辆或装备部件如果与FMVSS不符合,不得为销售的目的而生产,不得销售或引入美国州际商业系统,不得进口。

  在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下,由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具体负责制定、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它们都被收录在“联邦法规集”(简称CFR)第49篇第571部分中。FMVSS法规目前共计56项,分为5大类,其中避免车辆交通事故,即汽车主动安全,目前共计26项;发生事故时减少驾驶员及乘员伤害,即汽车被动安全,目前共计22项。

  根据目前《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最新修订本的规定,对违反此法要求的制造商或个人,美国地区法院最高可以处以1500万美元罚款的民事处罚,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机动车或装备安全缺陷隐瞒不报,或制造虚假报告的制造商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事处罚为15年有期徒刑。

  如此严酷的处罚,让汽车制造商们首先会对生产的新车进行安全性能的衡量,在衡量汽车安全性能好坏方面,汽车碰撞试验至关重要。因为车祸大部分的表现形式即为碰撞,碰撞测试结果基本反映了汽车对乘员和行人的安全程度。

  美国、欧洲和日本很早就建立了包括正面、侧面和后面在内完善的汽车碰撞法规。例如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颁布的FMVSS208《乘员碰撞保护法规》、欧盟重新修订的ECER94.01《正面碰撞乘员保护法规》、日本运输省颁布的TRAIS11-4-30《正面碰撞的安全基准法规》等,定期对本国生产及进口新车进行正面碰撞或侧面碰撞进行安全性试验,以检查汽车内驾驶员及乘员在碰撞时的受伤害程度。

  尽管有着完善的安全法规,但是这些法规仅是该国家或区域国家政府管理部门对汽车产品安全性的最低要求,汽车生产企业追求的是行业上公认的NCAP(新车评估计划)星级评定标准,此标准对汽车制造商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中国到目前为止仅有汽车正面碰撞保护法规,侧面和后面碰撞法规尚未出台,至于NCAP星级评定标准就更无从谈起了。“中国在汽车安全评审制度上之所以存在缺陷,是对国内汽车工业保护的落后表现。”贾新光对《法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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