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保险 > 第三者强制险 >
首例三者险消费者仲裁胜诉案之辩(3)
www.110.com 2010-07-08 13:30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未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第25条列为责任免除条款,当然也就未能对投保人特别告知和明确说明。但在本案的特殊条件下,第25条恰恰是格式合同中事实上起到免责作用(部分)的条款,保险公司未在订立格式保险合同时履行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依据《合同法》第40条、《保险法》第17条,该条款就不应产生效力。

  二、仲裁委员会认为,最高院研究室《意见》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意见》仅是最高院的内部研究机构的意见,不是有权解释,保险公司以此作为答辩理由的法律依据不充分。

  因此,裁决保险公司给付百通公司保险赔偿款77071.99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