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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车险事故为何不赔(事例)(2)
www.110.com 2010-07-08 13:21

  从发生车祸的那天起,龙先生和他所在的单位一直在为事故损失

  埋单,包括修车费用及赔偿受害者家属。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对方的妻子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原告赔偿20万余元。经过当地人民法院调解,龙先生和他所在的单位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种费用合计12万元。

  当龙先生和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龙先生超载为由表示拒赔。龙先生对此十分不解,“不是保了车损险和商业三者险了吗?车子出车祸,修车费及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不是可以由保险公司来赔的吗?”龙先生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就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及时查勘了。

  保险公司拒赔的态度非常明确:龙先生所驾驶的车辆在事发时不符合装载规定,此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对此不应该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保险合同上约定,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龙先生觉得自己应该获得赔偿,他认为,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保险公司所称事故车辆不符合装载规定的拒赔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业内人士认为,法院在判罚这类案件时时有分歧,关键要看超载是否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案例五

  收费停车场内丢车

  车被盗后,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这本是一次最平常不过的保险理赔,却因为被盗地点发生在停车场内,而引发了一场持续数月的保险纠纷。为了拿到应得的理赔金,秦先生至今仍纠缠在停车场和保险公司之间。

  去年9月,家住常州的秦先生出外就餐,将车停在这个餐厅的车库中。吃完午餐后,秦先生来到车库后发现,寄放的车辆已不见踪影,于是向停车场管理员进行询问。管理员称,刚才由于打瞌睡没有注意来往行人和车辆,并建议秦先生马上向公安部门报案。经公安部门对该停车场的一番调查,认定秦先生的车辆已被盗。

  与此同时,秦先生也向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了案。秦先生认为,他为车上足了保险,其中包括盗抢险,保险公司理所当然应该为这次被盗车辆埋单。同时,他也向停车场方面提出了索赔请求。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随即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通过对此案的分析,保险公司认为,这是一起因收费停车场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所引起的被盗案件,停车场方应对秦先生的车被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两个月过后,秦先生的赔偿金仍然没有下落。秦先生正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认定,根据《保险法》、《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要求秦先生先向停车场索赔。

  然而,对于秦先生提出的索赔,停车场方面也拒绝赔偿。面对保险公司和停车场相互推卸责任、均拒绝承担赔付责任和支付保险金时的情况,秦先生气愤不已:“我的车明明是在停车场丢的,停车场却不肯赔;我的车也明明上了盗抢险,保险公司也拒绝理赔。难道,我只能自认倒霉吗?”

  于是,秦先生开始找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秦先生丢车时是将车停放于收费停车场,由该停车场负责保管,秦先生向停车场缴纳停车费,也就是说秦先生与停车场构成了有偿存放的保管关系,既然秦先生的车在停车场被盗,停车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内人士认为,停车场对秦先生停放在其处的车辆被盗的事实,应承担保管不力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单条款向秦先生支付保险赔款,保险公司随后可行使追偿权,要求停车场支付该笔费给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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