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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3)
www.110.com 2010-07-08 09:57

  第五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发生交通事故的境外来华人员履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本规定所规定的义务。对不履行的,可按规定阻止其离境。

  第五十三条 享有外交或领事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处理。

  第八章 简 易 程 序

  第五十四条 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可由一名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处理。

  执勤的交通警察在事故现场处理轻微事故时,适用简易程序。

  第五十五条 造成轻微和一般交通事故,应当给予当事人当场处罚的,按照当场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需要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时,办案人员可当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达不成协议的,制作调解终结书,分送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交通事故案件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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