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制度是现今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建立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过程,同时也是人们思想观念大变革的过程。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称为“国家无责任”时期,国家赔偿基本上得不到承认。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家赔偿制度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承认。1947年英国议会通过了《王权诉讼法》,1948年美国国会颁布了《联邦侵权赔偿法》,二战中战败的日本,也在其后的宪法中明文规定了国家赔偿责任。西方国家蓬勃发展的国家赔偿立法也影响了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亚洲的新加坡和韩国先后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我国台湾省也于1980年通过了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家赔偿制度即受到一定的关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港务局如无任何法令根据,擅自下令禁止船舶离港,船舶得向港务局要求赔偿由于禁止离港所受之直接损失,并得保留对港务局之起诉权。”1954年宪法更明确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在1982年宪法重申国家赔偿原则的基础上,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于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更为祖国大陆国家赔偿法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一、祖国大陆的行政赔偿诉讼
祖国大陆的《国家赔偿法》颁布于1994年5月20日,自1995年1 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6章35条, 较全面地规定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国家赔偿范围、赔偿程序和方式等内容,其中行政赔偿责任占较大篇幅。
(一)行政赔偿责任的原则和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赔偿原则即国家赔偿原则,是整个国家赔偿立法的先决条件。在综合和分析了国家赔偿的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故意、过失违法原则等众多理论和学说后,《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作了如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从中可以看出,祖国大陆的国家赔偿原则即行政赔偿原则是“违法原则”。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的,国家负赔偿责任。之所以采违法原则,是因为它与宪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协调一致,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等原则相一致;其次,该原则简单明了,有利于保护人民,可操作性强,避免了主观认定的困难,是行政赔偿适当的归责原则(注:张树义主编:《国家赔偿实用手册》,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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