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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监督机构势在必行(2)
www.110.com 2010-07-08 09:23

  某交警大队曾发生过更荒唐的事,某甲和某乙是该交警大队的正副事故科长,二人素来不和,在讨论案件时,若甲说张三负事故主要责任,乙必说张三负次要责任;甲若说李四负全部责任,乙必说李四没责任。甲虽为正科长,但比较木纳,乙虽说是副职但擅于言辞,由此甲总是说不过乙,事故责任的认定最后往往是乙说了算。一次甲的一个亲戚出了事故,想找其通融一下,于是甲就在掌握了乙的规律后,定责任时便故意说该当事人应负全部责任,不知就理的乙同以往一样就故意说该当事人无责任。甲心里暗乐正中下怀,就借坡下驴,之认定他这位亲戚没有事故责任。事后,甲的这位亲戚是大包小包的往甲家跑,因甲乙同住一栋住宅楼,乙见此情景就想,当时是自己说该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的,为什么现在见了面连理都不理自己,反而老是往说要让他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甲家里跑呢?知道了事情真象后,乙更是气不达一处来。

  这样的事虽说荒唐,但绝对真实。这样的交警大队虽说少见,但如果说让你碰上了这样的“糊涂交警断的糊涂责任”,而法院又难以说“不”,试想你的合法权益何来?

  古人云:“有法不行,与无法同”,体现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对待交通事故责任的问题目前真是“形同虚设”。那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到底应由谁来维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有效监督应该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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