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第三种类型的案件,可以适用第二种类型案件的处理原则。但是如果乘车人未经车主同意强行搭乘或暗中搭乘的,因双方未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乘车人不能以合同纠纷起诉,只能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要求有过错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上所述是针对如何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主体和责任人的一般情况而言的,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车方,往往还存在着车主、司机、车辆承包人、车辆被挂靠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在车方作为被诉方的情况下,应坚持由车辆保有人承担民事责任为原则,根据车辆运营支配和运营利益的归属来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具体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个人所有的车辆的所有人(即车主,下同)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车辆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2、个人所有的车辆的所有人雇佣的司机开车肇事的,因雇主应承担转承责任,在诉讼中应将车辆所有人列为被告,由雇主即车辆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3、个人所有的车辆的所有人委托他人开车执行临时事务,受托人开车肇事的,车辆所有人作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列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受托人可以不作为被告。
4、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司机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司机所在的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并作为被告。
在第2、3、4所列情况下,如司机有过错或重大过错,车辆所有人在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司机追偿。在受害人起诉的案件中,一般不应将司机列为共同被告。
5、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如借用人有相应的驾驶执照,且无不宜开车的其他情况(如饮酒等),则出借人对出借车辆的行为无过错,民事责任应由借用人承担,可以仅列借用人为被告,反之,则应将借用人或出借人列为共同被告。
6、承包、出租的车辆,承包人或承租人自己驾驶或其雇佣的人驾驶发生事故的,应由承包人或承租人作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7、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在单位名下的,个人自己驾驶或其雇佣的人驾驶发生事故的,应以个人作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8、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受害人物质损失的,由肇事人作为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偷开他人车辆发生事故的,也与此同。
- 上一篇:车险理赔中的常见问题
- 下一篇:抚顺市弱电管网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相关文章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相关问题探析
- ·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黄浩诉邹逃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8)石民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问题初探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姬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后续治疗费 发生后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邓椿菱与罗永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邓椿菱与罗永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孙侨蔓诉赵国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黄浩诉邹逃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8)石民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姬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武翠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姬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