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五保老汉在横过马路的时候被撞身亡,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险的肇事司机张忠诚在赔偿的时候犯了难,老人无儿无女,老人生前所在的村委会认为应该赔偿给村里,供养老人的敬老院认为应该赔偿给敬老院。日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供养老人的敬老院各种费用10万余元。
1950 年10月出生的李文学生前是五河县武桥镇天井村柿行庄农民,2005 年因丧失劳动能力作为“五保人员”进入敬老院供养。2009 年6 月6 日上午9 时40 分,李文学在自西向东横过道路的时候与张忠诚驾驶的江淮牌中型普通货车相撞,李文学受伤送五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后敬老院又为李文学办理了丧葬事宜。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忠诚与李文学负。肇事的江淮牌中型普通货车由张忠诚在宿迁太保处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20万元且不计免赔。在处理赔偿事宜上,老汉所在的村委会、镇政府、敬老院三家起了纠纷,都认为应该赔给自己,而保险公司则认为老人无儿无女也没有近亲属而不应该赔偿,最终几方闹上了法庭。
五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李文学生前是敬老院供养的“五保人员”,双方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被供养人李文学因交通事故死亡,依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敬老院作为供养机构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由于敬老院是事业法人,不具有自然人的情感,对于其供养对象李文学的死亡,不存在精神,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赔偿不应予以支持;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敬老院、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0万余元。承办法官说,如果认为撞到没有近亲属的“五保人员”,因为没有赔偿对象而无须履行赔偿义务,让肇事者逃避了法律责任,对于其他肇事者不公平,同时也体现不出“五保人员”与一般人员生命价值的平等性,导致社会不公现象。本案如果不承认敬老院对于“五保人员”的赔偿权利主体地位,则保险公司就会因此而获得法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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