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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相关问题探析(3)
www.110.com 2010-07-08 09:42

    9、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使用该车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第5-9所列情况下,原告要求出借人、出租人、发包人等车辆所有人或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将出借人、出租人、发包人等车辆所有人或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但在确定车辆所有人或被挂靠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有关责任确认方面的问题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以事故责任者的过错大小作为赔偿依据的。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对事故责任者的过错大小发生争议,而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结论往往是哪一方负主要责任,哪一方负次要责任,责任比例的承担,在司法实践中是由法官依当事人的过错大小,在交警部门作出主次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自由裁量。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这意味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是说,机动车驾驶员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统称有过错)时,才对交通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对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双方都有过错的,那么都应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处并不意味着过错双方仅对各自的损失负责,不对对方损失负责,而是按照过错大小在造成交通事故全部损失中的作用,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规定有下列几层含义:

    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其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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