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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思考(3)
www.110.com 2010-07-13 15:23

  三、探索和实践公安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新机制

  1、落实辖区中队责任制,推行郊区驻所制。一是县市区郊区大队不能机关化,要进行内设机构的改革,整合业务科室,精减出的人员充实到辖区中队,并赋予辖区中队长足够的事权,如调岗权、处事权、奖惩权等,继续加强基层中队的勤务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辖区中队在小区域交通管理中的骨干作用。二是推行交警驻所制,没有设立交警中队的地方,在辖区派出所内设立交通管理警务组,由一名副所长兼组长,明确其一般事故处理、路面交通违法查控、交通安全的宣传防范等公安交通管理职责。要发挥派出所民警“一警多能”的作用,在开展专项整治、基础调查、交通治安巡防等工作时,做到警力互动、装备互用、信息互通。三是将事故指标数分解到各中队、派出所,分解到各路段勤务小组,并突出优化、量化考核标准,强化考核机制,以考核指挥勤务,促进勤务安排的合理科学。

  2、夯实公安交通管理基层基础工作。长期以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路面的违法查控和事故处理上下了苦功夫,基层郊区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但事故仍处于高发状态。最主要的原因是公安交通管理基础工作薄弱,对辖区内驾驶人、车辆、路况等影响交通安全的因素底数不清,情况不明,使整治工作只能浮于面上,而不能从根本上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开展管理。所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依靠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三级网络,以辖区中队为单位,发挥各个乡镇交通安全办公室、村居厂矿交通安全联系员的作用,扎实开展工作。摸清并分析研究本辖区的人、车、路特点,制定出符合本辖区实际的交通事故预防对策,如发达地区的“外来驾驶员及车辆管理对策”,偏僻山区的“预防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客对策”,厂矿单位的“职工交通事故宣传防范对策”等。

  3、实行以查处单一交通违法行为为重点的阶段性整治。实行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促使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是减少和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但长期以来,专项整治一个接一个,而成效有限,主要原因是整治范围太广,时间太短,和日常的交通管理区别不大,难以形成“高压”态势。如何改变这种局面,需要有一个新的思路,即结合日常工作,以一个时期(可根据本地实际以一个月至三个月为期),对某单一的交通违法行为,主要是易引发事故的超速、超载、酒后驾车、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超车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查处,连续开展整治。这样不但使群众得到较深刻教训,形成良好习惯,而且郊区部门能及时通过事故分析,调整交通违法的查处重点,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达到:通过事故处理发现交通违法重点,通过有针对性路面查控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

  4、建立交通事故预警机制。应由政府部门牵头,组织并成立专家组,人员应包括气象专家、心理专家、工程力学专家、医疗专家、统计专家、事故处理专家等,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季节变化、气候变化、道路状况等,进行分析研判,定期不定期地提出前瞻性的、阶段性的(近期、中期、长期)事故预防对策,为决策提供科学及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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