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道路办法》,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参见附录1、2)。2002年5月1日国务院又颁布《》(草案)。这些都标志着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正逐步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
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腾飞的时期,但在现代化交通管理系统、机动车高安全性能研制、健全的交通立法、安全意识国民教育等方面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还相距甚远。汽车交通安全水平甚至落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
造成我国交通事故持续增长的主要原因有:
(1)道路的发展仍然不能适应汽车保有量的增长与交通运输需求。虽然这些年我国公路建设得到了大力发展,但大多数道路基础设施仍然十分落后。尤其是与汽车保有量和道路交通运输的增长需求相比,更显得捉襟见肘。
(2)混合交通。我国交通流组成成分相当复杂,行人、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汽车等,几乎都拥挤在同一条道路上;车速大小不等的车辆,在一条道路上行驶,相互干扰也大。再加之交通设施不齐全、交通法制不健全、管理水平不高、参与交通的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致使交通秩序混乱并发生交通事故。
(3)交通管理法规不健全。交通法规具有社会性和统一性的特点,是约束人们交通行为的准则,是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根本。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标志着我国公路事业步人了健康、稳定发展的法制轨道。但我国的道路交通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交通法制建设远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部分法规缺乏全局观念和科学与法理依据,加之在执法过程中还有各种人为阻力的干扰,致使各种交通违章比较普通,这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隐患之一。
(4)交通管理体制不顺。改革开放以来,汽车运输行业的结构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多年来建立的以企业自我管理为主、政府监督为辅的交通管理体制已不复存在,新的社会化交通安全管理机制仍处在探索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重视经济效益,忽视交通安全;重使用,轻保养的现象,这也是道路交通不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
(5)交通管理水平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明显滞后于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需要。
另外,我国驾驶员总体素质不高;交通干警警力不足、素质有待提高;我国保险公司没有摆脱传统的经营方式,缺乏积极有效的防灾减灾措施;这些均是造成交通不安全、较落后的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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