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 >
国内首次交通事故精神赔偿额不封顶
www.110.com 2010-08-09 14:43

日前,关于道路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率先在广东省出台。这项制度是在广东省下发的《关于处理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中写明的,新规定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突出了保护受害人。

    该规定也是国内首次在人身伤害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补充意见》规定:因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死亡,可据此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可根据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及经济能力等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因交通事故造成怀孕妇女流产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据了解,这也是国内首次在人身伤害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而且对赔偿金额未加限制及封顶,将有力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古锡麟介绍,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法院审判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情节、侵权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一般只有导致5级以上伤残,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才予支持;而为了便于判决执行,侵权人的经济能力亦是考虑的重要因素。

    采访中,北京一些读者和法律界人士认为,加大,保护受害者,对于提高司机的责任心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据有关部门介绍,北京去年共发生交通事故32378起,伤10538人,死亡1459人,平均每天就发生交通事故近90余起,这一数字已经是近年来的最低点。其中司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最重要因素。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