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虽解除 赡养义务不能免
www.110.com 2010-08-26 13:51
11月3日,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人民法院执结一件解除收养关系后要求给付赡养费纠纷案。被执行人熊隆金一次性向申请人熊昌凤支付历欠赡养费3000元。
被执行人熊隆金系申请人熊昌凤养子,自小系熊昌凤抚养长大。2003年3月,熊昌凤因年老体弱又无固定经济来源、而熊隆金长年不尽任何赡养义务而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熊隆金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其承担自己的生活费用。该院于2003年5月7日作出判决,准许双方解除收养关系,并判决熊隆金每月承担熊昌凤生活费用60元。判决生效后,熊隆金以熊昌凤在抚养自己时,未让自己接受学校教育,未同其亲生子女一样公正对待为由拒绝按判决履行义务,并表示现在熊昌凤的亲生子女条件都很好,熊昌凤的生活费应由他的亲生子女负担。
因熊隆金的家环山而居,十分偏僻,三年来,该院执行人员先后十余次上门执行生效判决,熊隆金均以躲避方式进行抵抗,以致本案迟迟未能执结。国庆节后,在总结梳理未结积案中,该案引起了院领导的重视,院主要领导批示法警大队全力协助虬津法庭执行。
11月2日,该院得到举报,熊隆金近日在家中务农。3日凌晨3时,执行人员和司法警察自县城出发,4时左右到达江上乡耕源村熊隆金的住所,将熊隆金从睡梦中唤醒并将其带到法庭。执行人员在对熊隆金说服教育的同时,对其逃避义务,抗拒执行的行为进行严厉批评,并告知其今后不依法按时履行义务将直接采取拘留措施。此时,熊隆金如梦方醒,认识到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错误,后悔当初不该逃避法院执行,并表示愿意支付熊昌凤的生活费。并且,熊隆金夫妻当面向法院通知到庭的熊昌凤下跪,表达其忏悔之意,以求得熊昌凤的谅解。态度决定结果,双方很快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一致意见。熊隆金一次性向熊昌凤支付历年所欠的生活费3000元。
熊昌凤得知法院执行人员从凌晨3时忙到下午三时,将案件执行完毕,感动得热泪盈眶,称赞到:“法院才是我们老年人的靠山!”
- 上一篇:DNA鉴定,亲属不同意,继承遗产难实现
- 下一篇:台胞遗产多方争 按位继承老姊妹胜诉
相关文章
- ·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赡养义务
- ·收养关系虽解除 赡养义务仍承担
- ·不尽赡养义务 解除收养关系
- ·收养关系解除不免除赡养义务
- ·收养关系解除能否免除赡养义务?
- ·赡养义务不履行 收养关系被解除
- ·解除收养关系仍有赡养义务
- ·收养关系解除24年 仍需尽赡养义务
- ·收养关系解除24年 仍需尽赡养义务
- ·收养关系解除24年 仍需尽赡养义务
- ·养子不孝未尽赡养义务被判解除收养关系
- ·解除收养关系后子女有无赡养义务
- ·解除收养关系后能否让养子赡养
- ·解除收养关系后,能否要求养子赡养?
-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对养父母有抚养义务吗
- ·收养关系解除后就不需赡养养父母了吗?
- ·老人状告侄子不赡养自己 法院判解除收养关系
- ·解除收养关系应付后赡养费
- ·养子系孤儿未成年前 不能解除收养关系
- ·养子不尽赡养义务 养父诉求解除收养获支持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