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继承法 > 继承权 > 财产继承权 >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权利的性质(3)
www.110.com 2010-07-10 14:33

  现在我想谈自己的结论了。继承制度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实现从所有权到所有权的良好过渡,所谓良好过渡就是要一方面保护好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保护好遗产不受非法侵犯,实际上从理论上而言,只要继承人接受了继承那么继承权就应当转化为所有权,但为什么继承回复请求权的保护一直要持续到遗产分割。这正是出于遗产的特殊性质和对遗产进行保护的特殊需要。因而从继承财产即遗产一体性角度来看,继承权的存续是贯穿于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分割前的全过程的。

  而之所以这一阶段还会涉及所有权问题,所有权不能空白的理论只是一个方面,而这一方面如前文所述,只需要小小的回溯力就可以弥补。另一重要方面,就是实际生活中这一阶段可能会存续相当长时间,我们不可能使如此长时间内都不发生应继份额的处分和财产的流转,都不发生债权人对权利的主张。而在传统力量之下,很多继承人不会选择申请分割遗产的方式以实现对权利处分。那么,我们必须在保持遗产完整性前提下,保障其处分权实施并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这就是我们一定要在这一阶段引入所有权概念的原因。

  如果上述理由是正确的,我的结论是:在处理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的纠纷时,如果属于共同继承人有关遗产处分或遗产债务清偿则应适用共同共有规定,认定继承人享有权利为所有权,而这以外其他一切情形,将继承人权利认定为继承权。因为继承权更为持久,包括内容也更为丰富。至于前文的案例也自然有了答案,应按继承权分割,每人两万元。

  在本文的最后,似平是一种习惯,一定要谈。我国继承法条文的完善。依照我如上分析的思路,我觉得至少应补充对于放弃继承的时间限制以及接受或放弃继承效果回溯的条文。至于说有关回溯是采用德国式先拟判所有权存在,再将未实现的所有权用回溯力抹掉。还是先不确认所有权,而让接受继承后,正式享有所有权以后让这种效果回溯。我更倾向于后者,这样就可以更为明确我们对于此阶段继承人享有权利性质是认定为继承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7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视为共同共有。”建议对放弃继承加一个时间限制,比如可以修改为“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六周内可以放弃继承,未明示放弃的,视为接受。从继承人接受继承到遗产分割,有关遗产处分及遗产债务清偿适用共同共有规定”。

  以上只是我的一个粗略构想,写这篇文章之前我是热情洋溢的,自以为解决了一个难题,现在写到结尾部分,才觉得解析未如原来设想的那样充分、有说服力。但我想,至少它提供了一种思路,不要把问题解决简单化、绝对化非此即彼。或许所有权与继承权的契合针对不同方面接引不同权利是一条可行的道路。至于究竟如何契合更为合理,我想还可以进一步思考研究。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