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为继承房产,小青持代书将爷爷的后老伴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未予认定之效力,驳回小青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为继承房产,小青持代书遗嘱将爷爷的后老伴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未予认定代书遗嘱之效力,驳回小青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王先生与前妻李女士婚后未生育子女,后收养小青为孙女,并共同生活。1998年10月,王先生与赵女士,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5月,王先生,载明:“将属于我的房产产权和家庭财产赠与妻子赵女士所有,以照顾她的后半生,并将房产证的姓名由我改为赵女士”。王先生签字,捺手印。同年7月,王先生、赵女士共同到区建设委员会申请办理变更产权手续,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赵女士名下。同年8月,区建设委员会为赵女士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后王先生死亡。
后小青起诉到一审法院称,2007年7月,王先生立代书遗嘱,将房产继承给自己,有见证人李先生、张先生为证。赵女士在王先生死亡前,擅自将该房产变更到自己名下,其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故要求判令将房产由自己继承。赵女士以小青提供的遗嘱无效,且其不属第一顺序人,不同意小青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小青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生前立字据将房屋赠与赵女士,并与赵女士共同申请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且房屋在王先生去世时已登记在赵女士名下,该遗赠已成立并完成。小青所述王先生于2007年7月所立遗嘱,为他人代书,王先生作为遗嘱人没有在该代书遗嘱上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所印指纹亦不清晰,不能确定为王先生所立遗嘱,且王先生在2007年7月25日与赵女士共同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故小青所述的遗嘱不能成立。无论是继承人的地位,还是遗嘱的继承,小青要求继承该房屋的诉讼请求,都无法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链接: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 上一篇:遗产继承按照何种方法进行分割?
- 下一篇:房产继承遗嘱公证费用
相关文章
- ·代书遗嘱引起房产继承纠纷
- ·养女与侄女争房产 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 ·律师代书遗嘱形式欠缺 继承遗产打折告律所
- ·代书遗嘱引起房产继承纠纷 法庭上,母子形同
- ·老父遗嘱指定房产继承人 儿女不认可对簿公堂
- ·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
- ·代书遗嘱不合法 继承遗产难实现
-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有什么区别,怎样申请办理遗
- ·房产继承有遗嘱数份 以最后遗嘱为准
- ·公民是否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
- ·先按遗嘱还是先按法定继承遗产
- ·房产继承遗嘱公证费用
- ·遗产是按法定还是按遗嘱继承?
- ·生前立遗嘱引纠纷 弟妹可否继承哥哥房产?
- ·房产继承引官司 老父遗嘱仍有效
- ·女儿继承九旬父亲房产 被要求提供爷爷死亡证明
- ·外婆留下遗嘱没公证 外甥继承房产只好先告老妈
- ·3份遗嘱引发房产继承官司 见证人不适格导致遗嘱
-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的顺序
- ·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